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挪威浙江华人华侨联谊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 总   则
 

第1条      本会定名 “挪威浙江华人华侨联谊会”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英文名称为 “THE NORWEGIAN FEDERATION OF ZHEJIANGNESE” .

 

第2条  本会以旅居在挪威浙江籍华人华侨的各界人士,秉着以联络同乡间亲密联系、加强感情增进友谊、加强会员的相互合作、促进会员的事业发展所组成的一个非政治性、非盈利性的民间群众组织 ,同时为加强与挪威各侨团以及世界各地侨团组织联系、为家乡建设和祖国的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。本会将按照挪威政府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的法律,法规,在挪威奥斯陆(OSLO)登记注册。

第二章   会   员
 

第3条  凡属旅居在挪威的浙江同乡、关心组织者、均可申请入会。非我同乡、但热心支持帮助我会者、可聘请为我会赞成会员。但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无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罢免权。

 

第4条   会员满18歳以上者、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。

 

第5条   会员必须遵守会则、服从各种决议。

 

第6条   会员有自动缴纳会费、赞助事业等义务。

 

第7条     一年没交纳会费、定为自动退会者。

 

第8条     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规定或损害本会名誉者、経理事会议决、限制其会员权利或自动离会。

 

第三章   理  事  会
 

第 9 条  本会以理事会为最高机关、决定本会基本方针及其它有关重要事项;选任或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选任或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和理事;计划、推行检点总结会务;讨论、决定其它有关事项。

 

第10条 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之。

 

第11条  会长代表本会、召集各种规定的会议、执行各项决议。

 

第12条  会长因故不能执行公务时、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。

 

第13条  会长、执行会长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副秘书长、理事长及会计监查役理事任期均为三年,但可以推选连任,也可以提前离职,但需经理事会通过。

 

第14条   理事长対本会的活动计划、安排、対大使馆和国内有关部门联络、一切事务前后向会长报告。

 

第15条    理事如有损害本会名誉者、经理事会决议、限制其理事职权或开除其为理事。

第四章   名 誉 会 长 ・ 顾 问
 

第16条  本会设名誉会长及顾问(若干名)、由会长招聘、経理事会决定后。

第五章 终 止
 

第17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终止决议。

 

第18条: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 

第19条: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

的活动。

 

第20条: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

第21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

第六章 经 费 
 

第22条  本会经费由以下收入充当。

 

1.会费及特别会费

 

2.捐款

 

3.其它各种收入

 

第23条   本会之会员会费及其它特别会费、均由理事会决定。

 

第24条   本会会计年度定由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年度决算由会计监察并核实后报理事会通过。

第七章   附   则 
 

第25条  本章程之修改、経理事会议决后施行。

 

第26条  本章程、由旅挪浙江华人华侨联谊会理事会议决通过即日时制定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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